“以工代干”女员工可55岁退休
常某系原太原铁路局某站劳资统计员,入职之初系工人,后经铁路学院深造,取得大学文凭,后从事劳资统计员工作至50岁,劳资统计员系干部。单位以其档案身份为工人为由,要求其50岁退休。常某不服,委托侯冲义律师代理后,以女干部应于55岁退休为由向山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。仲裁委、一审、二审均以应以实际工种为由支持常某诉求。